天山网讯(记者王树勤摄影报道)8月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为构建一个和谐健康文明的互联网环境,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将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岗亭”和“虚拟警察”,建立“网上110”。并向社会公开征集“虚拟警察”的名字(也可以设计图标)。
据了解,“虚拟岗亭”和“虚拟警察”,可以使公安机关在网上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在网上进行公开巡查。网民可通过在本地各大主要网站主页上点击“虚拟岗亭” 和“虚拟警察”图标(“虚拟警察”形象为两个着警服的卡通人物),进入报警求助页面,发送报警求助信息,接收网警回复。
网络“虚拟警察”的职能,一是进行网上公开巡逻,处置互联网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制止网上不法行为;二是接受群众网上报警求助。网民可通过点击“虚拟警察”报警求助,后台值班的网监民警会以“虚拟警察”名义及时予以答复;三是为网民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征名要求:
1、征集名字为两个,一名男警、一名女警。例如:杭州“虚拟警察”名字为“平平”、“安安”;深圳“虚拟警察”名字为“警警”、“察察”。
2、便于称呼和记忆,可体现新疆风情和地域特点。
3、内涵要积极健康。
4、可附带简要说明。
征名截止时间:2007年9月1日,应征内容可发邮件至 wlmq_wlaq@sina.com或拨打电话:(0991)4616110
又讯:
警方呼吁——文明城市需文明养犬
天山网讯(记者王树勤摄影报道)在同一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警方针对乌鲁木齐市居民养犬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加强养犬管理力度等情况做了通报。据了解,近年来,乌鲁木齐市养犬数量剧增,据不完全统计乌鲁木齐市有各类犬3万余只,并且数量逐年成大幅度上升趋势。犬扰民、犬伤人、犬传播疾病和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等危害,特别是狂犬病疫情对广大市民的生活和安全造成了威胁。
据了解,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中时常遇到“你管他跑,我收犬他拒交”的现象。部分养犬人法制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公共卫生。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三种情况,公安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和治安拘留的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罚款或治安拘留。对使用暴力拒绝、阻碍执行职务的,将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制犬害和规范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希望广大养犬市民都能依法文明养犬,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积极举报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警方对乌鲁木齐养犬的一些主要规定再次重申,希望广大养犬人和计划养犬的群众能够自觉办证、依法文明养犬:
—、重点区域内限养1只高度不超过3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重点区域指:天山区、沙区、新市区、水区、开发区以及其他区域内的风景旅游点、城镇和大中型企业的生产厂区、居民住宅区(重点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农场为一般管理区)。
二、办证步骤。首先,携带2张所养犬只的全身(头正、身侧)2寸彩照到居住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养犬登记表》;第二步,由当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或盖章);第三步,携带犬只及上述手续到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电话:0991—4639101)或分站进行免疫,办理《家犬免疫证》;最后,凭《家犬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表》携犬到居住地派出所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证》、《犬牌》。《养犬证》每年年审一次,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相关费用。重点区域内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20元,年审费5元;一般区域注册登记费为15元,年审费3元。
养犬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注射疫苗;
(二)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四)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小型犬出户时,必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除;
(七)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应在兽医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公害处理。
如发现违规养犬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发现有超范围从事犬类经营的,应向工商部门举报;发现有占道无证销售犬只以及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应向市政市容部门举报;发现有未按规定对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的,应向畜牧兽医检疫部门举报;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向公安部门举报。
http://www.tianshannet.com/news/content/2007-08/03/content_21125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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